机动车漏验记3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第十二点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扩展资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规定:
6.5.11.1 以下车辆应装备防抱死制动装置:
(a)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以及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
(b)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总质量大于16000kg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的货车;
(c)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半挂牵引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
6.8.1.2 对于全挂车、半挂车,台试空载制动性能检验时,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与牵引车组合成的汽车列车检验结果符合GB7258-2012中7.11.1的相关要求;
(b)挂车的轴制动力之和与挂车轴荷之和的比值大于等于55%;
(c)挂车的轴制动不平衡率符合GB7258-2012中7.11.1.2的要求。
6.8.1.3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的多轴货车,按照附录C.3方法加载后,加载轴的轴制动率应大于等于50%,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符合GB7258-2012中7.11.1.2的要求。
6.8.1.4 对于并装双轴、并装三轴的挂车,组成汽车列车按照附录C.3方法加载后,加载轴的轴制动率应大于等于45%,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符合GB7258-2012中7.11.1.2的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