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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法

2024-04-28 13:46:36来源:

不知你们是否签了书面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215条的规定,租期超过六个月的要订立书面合同,若不订立则视为不定期租赁。根绝232条之规定,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必付剩余两年的房租。
如果签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有关于期限的规定,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在你提出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则应当与房东协商;协商不成的话,若房东没有法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除非房屋存在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情况(233条),你们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你需要付剩余房租,但是可以取得两年的使用权。在法律上对房东更有利。当初虽然没有约定违约的赔偿金额,但是合同法上有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所以不要寄希望于“赖账”来免除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给你以下建议:
1、既然现在房东不同意解除合同,你又不愿意继续居住该房屋,而租期未到,那么你可以将房子转租出去,用转租收来的租金抵消房东的房租。这是最不伤和气的办法了。若房东反对你转租,则他需要解除合同。合同一旦解除,你就不需要付剩下的租金了。
2、或者干脆做出一些让步,找个双方信任的中间人调解一下,通过协商解决。这个就灵活多了,需要你自己把握。
3、房东没有违约的行为,因此不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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